保密政策-基本概况

考虑到:

  • 美国图书馆协会理事会强烈建议每个图书馆的负责人正式采取有关图书馆用户记录保密的政策;
  •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政策手册54.15道德准则第3点指出:“图书馆员必须保护每个用户的隐私权,包括他们所寻求或收到的信息,以及查阅、借用或获得的材料。”
  • 1974年《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案》,禁止学校未经学生同意将学生的教育记录分发给第三方;而且
  • 1984年1月1日生效的《伊利诺伊州图书馆记录保密法案》第83-179条规定:“图书馆的注册和流通记录属于保密信息。除非根据法院命令,任何人不得向公众公布或提供此类记录中包含的任何信息。”

伊利诺伊大学图书馆正式承认:

  • 所有有关图书馆顾客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的记录均属保密性质;
  • 在没有得到有关赞助人的明确书面许可或遵守有关获取此类信息的适当法律和大学程序的情况下,此类记录不得透露给有关赞助人以外的任何人;
  • 我们鼓励图书馆员工不要保留包含个人身份信息的记录,除非这些信息是必要的,并尽快销毁这些记录。
  • 读者记录的保密性要求图书馆工作人员只应出于合法目的查阅这些记录,如查找或收回图书馆资料、处理逾期通知和罚款、在数据库中添加或删除姓名、制定馆藏发展决策、解决账单问题或调查违反图书馆流通政策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合法查阅用户记录

    • 身份证号码过期,逾期物品仍需收费
    • 一再声称归还书籍的顾客
    • 在图书馆订定的读者借阅期之外,操纵系统自行设定借阅期限的读者
    • 有未偿还图书馆帐目的读者已被转介借阅
  • 图书馆员工不得出于无聊的好奇心、个人兴趣或一般监控等目的查看读者记录。
  • 如需保密资料作研究用途,请向大学图书馆员提出。

对图书馆信息的要求是保密的,不能被尊重的例子。

本清单旨在提供可能违反图书馆信息保密的例子,但绝不包括所有例子。任何来自州或联邦政府的执法人员或调查人员对赞助人记录的机密信息的请求,必须提交给大学图书馆员。(见也索取图书馆读者资料:职员指引

发行量及顾客记录

  • 借阅他人对教师、学生、职员或其他图书证持有人借阅记录的要求。
  • 教师要求提供借了备用物品的学生的身份。
  • 要求审查涉嫌抄袭的学生的发行量记录。
  • 查阅馆际互借记录的申请。
  • 要求借款人提供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或数据库中包含的其他个人信息。
  • 要求查看非大学社区成员但已被授予图书馆借阅特权的个人名单。
  • 家长在未经学生允许的情况下要求学生提供信息,如罚款或图书馆向学生应收帐款收取其他费用。

其他的例子

  • 对签出特定项目的人员的姓名的请求。
  • 要求审查使用自习室、听力室、学习室或光盘工作站人员的身份。
  • 一种揭示图书馆用户的参考请求或数据库搜索性质的请求。
  • 要求提供使用过视听材料的人员姓名。
  • 要求影印或传真给特定图书馆用户的项目清单。
  • 由特定图书馆用户提交的获取建议书目列表的请求。
  • 执法部门要求对某一特定主题进行研究的任何人提供身份信息。

[第13号指令;由图书馆行政委员会印发;生效日期:1992年10月

社会安全号码

为了遵守校园关于教师、员工和学生社会安全号码(ssn)隐私的规定,图书馆不再使用社会安全号码。

图书馆用户的ssn将不会输入图书馆的综合图书馆系统,而图书馆工作人员将使用其他搜索选项,例如图书馆户口号码或教师/职员/学生的7位身份证号,以识别借款人的记录。

图书馆用户永远不应该被要求提供他们的社会安全号以获得任何图书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