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和法规

国家禁酒法

第18条修正案于1917年12月18日提交给各州,提议修改美国宪法,禁止“制造、销售或运输令人陶醉的酒”。该修正案于1919年1月16日获得批准。

该修正案没有定义“令人陶醉的酒”,与酒精有关的犯罪活动,或者如果有的话,禁酒令会有什么例外。这些细节留给了国会,国会通过了《国家禁酒令》,通常被称为《禁酒法案》。伍德罗·威尔逊总统否决了该法案,但它再次获得通过,并于1919年10月28日成为法律,仅在禁酒令生效前两个月。

禁酒法案(Volstead Act)将酒精含量严格限制在0.5%以内;将酒精饮料的生产和销售(但不包括消费)定为犯罪;允许家庭生产以及药用和宗教用途的酒精。它还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第一次定罪可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和最高6个月的监禁。用于违法的财产可能会被没收。

《增加惩罚法案》,或称《琼斯法案》,是一项主要作为《禁酒法案》惩罚条款的法案。它的目的是加强对那些因商业目的而违反禁酒令的人的惩罚。特别是,该法案增加了对进口、运输和出口酒类的处罚,以与现有的对制造和销售酒类的处罚相匹配。

废除法律

在罗斯福总统呼吁国会将低酒精饮料合法化后,提出了一项通过对某些非醉人酒征税来增加收入的法案,更著名的是《卡伦-哈里森法案》。该法案于1933年4月7日生效。

《卡伦-哈里森法案》允许各州将酒精含量按重量计算为3.2%的酒精饮料合法化。各国也可以通过在其境内有效的类似立法。截至4月7日,已有21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这样做了。第21条修正案一经批准,卡伦-哈里森法案即告无效。

这项联合决议提出的第21条修正案于1933年2月21日通过,并于当天送交各州批准。第21修正案于1933年12月5日批准,其独特之处在于两个原因。这是唯一一个废除另一个修正案(第18修正案,使禁酒令合法化)的修正案。其次,这是唯一一个由州大会批准的修正案,而不是由州立法机关批准的修正案。

资料来源:国家档案馆关于第18修正案的文件